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缴存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