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合并、分立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予以清偿,并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