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启封手续,协助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