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