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职工有权督促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