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限制、压制科技创新活动的;(二)侵害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