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