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科学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限制、压制科技创新活动的;

(二)侵害科研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