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生活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提升科技人才就医服务水平,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

对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补贴的规定,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和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到我省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