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省人民政府推动大型设备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向社会开放共享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