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并推动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建设,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