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并推动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建设,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