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省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省内各区域创新协同联动发展,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

加强东北地区协同创新,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提高区域创新合作水平。

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促进与有关省份对口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