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省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动省内各区域创新协同联动发展,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强东北地区协同创新,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提高区域创新合作水平。支持与国内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广泛合作与协同发展,促进与有关省份对口科技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