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一条有效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科学技术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