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发展需求制定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体系,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省市联动,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