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