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