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税费、职称评定等方面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鼓励驻吉中央直属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设立新型创新主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