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税费、职称评定等方面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鼓励驻吉中央直属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设立新型创新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