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境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与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服务。在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等方面享受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鼓励省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依法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