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我省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我省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管理事务的权利。

财政性资金可以用于设立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