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形成以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为核心,其他国家和省级多类科技创新平台为支撑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