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按照有关规定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