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