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协同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鼓励、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