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十七条有效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培育高水平基础研究团队,打造本省战略性、专业性和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