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第十八条有效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培育高水平科研项目,提升基础研究能力。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