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度,发展和壮大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开发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鼓励中小学校通过“科学家(精神)进校园”、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