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