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口头报告形式或者书面报告形式。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