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