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提请批准的市本级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