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