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宅进行规划验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