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