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乡镇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衔接,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