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建立全区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