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