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行政区域内多个乡镇合并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