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六)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