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二节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编制机关按照原审批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二)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三)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依法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六)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