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个人不得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