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