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依法制定,做到科学、合理、合法。

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