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