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