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