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执业公示、司法鉴定风险告知、鉴定质量评估、重大事项报告、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