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依法通过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无权变更、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