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省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