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