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司法鉴定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案机关委托的,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需要补充或者有异议,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